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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1-13 文章来源:山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晋司办发﹝2025﹞59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 申报三级律师,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4年(即2021年底前聘任);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5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

  2. 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1. 三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有一定的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实绩优良。

  (3)能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著作、论文、案例。

  (4)有指导四级律师及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2. 四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业务量。能在中、高级律师指导下参与办理案件,具备初步的协作与学习能力。

  (五)工作业绩条件

  1. 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过的复杂疑难业务

  申报三级律师2件。

  重大、疑难、复杂业务范围见《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司办〔2010〕125号)。

  2. 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的律师业务

  (1)申报三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20件。

  (2)申报四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10件。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论文、案例。

  申报三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论文或案例1篇。

  2. 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3. 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被采纳并对案件作出重大改判,或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实现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完成上述情形之一1件以上(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4. 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独立撰写的法律意见书、立法建议稿、决策咨询报告等,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1项,转化为政策性文件(须提供采纳证明或发布文本),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 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论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合作排名第一,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著作须是任现职期间,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案例须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提交时须附官方证明及本人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分析说明。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站上的检索页。提交的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以上检索页均须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本条件所述“重大经济损失”的界定,结合案件标的、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情形,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大学本科不少于4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称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申报人员,须由本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四)初级职称代评。各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因故不能组织当年度评审的,可委托山西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内部网站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期间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公示原件及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张贴地点的照片截图或者公示在其单位公开网站上的网页截图)。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受理时间为12月1日-12月5日。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报送地址: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联系人:黄恩浩

  联系电话:0351-380233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报审材料清单.wps

  附件2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24年版).doc

  附件3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xi.gov.cn/zwyw_20182/tzgg/202511/t20251113_9995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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