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70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05-22 文章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黔执复70号
吴兰英:
本院受理的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吴兰英、陈琼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0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050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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