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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

时间:2022-07-04 文章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2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分为八个部分,共41条。进一步防范超标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发布了10例善意文明执行案例。发布会还邀请了企业代表参加。

  

  《指引》要求,要坚持合法原则,依法保护产权,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兼顾合理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造成不能承受之害。要注重必要性原则;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以及被保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资产足以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要做到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兼顾效率和成本,合理选择查封财产。《指引》围绕一般规定、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确定财产价值的方法、不计算财产价值的情形、根据不同财产分类处理、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立审执衔接等八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细化完善有关操作规程,从强化监督管理、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进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指引》明确,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方式。冻结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置换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立案、审判部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各部门收到当事人关于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的反映材料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部门。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4525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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