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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首例!拒不履行协助执行,泸定一单位被罚!

时间:2022-06-29 文章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甘孜州康定法院执结泸定某单位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承担30万元罚款的案件。该案系全州法院首例拒不协助执行案件。

  

  2020年12月,康定法院在执行甘孜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泸定县某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但该单位擅自将涉案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复建工程承建方。康定法院随即责令其在限期内追回,该单位未能在限期内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明确表示无法追回。该单位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是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康定法院经合议后,向泸定县某单位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以示惩罚和威慑。经甘孜中院复议,驳回了该单位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作出后,康定法院向其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但该单位以需向上级汇报情况等理由未交纳罚款。康定法院遂立案执行,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主体特殊性,层报甘孜中院反复研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两级院协同联动,及时向泸定县委、县政府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启动案件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在确保不影响被执行人泸定某单位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在泸定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再次告知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泸定某单位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全部罚款,至此,该起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提醒

  破解执行难 ,不能靠法院“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配合。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配合执行,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有权责依法令其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15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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