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高仿”名牌酒 非法牟利终获刑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8名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李甲瞄准高端白酒市场“商机”,在未取得茅台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包装生产假冒茅台酒并出售给被告人王乙等人,销售金额26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尧未经茅台、五粮液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包装材料包装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万余元。被告人王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酒的包装材料及酒产品,仍从他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6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被告人王乙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仍从被告人李甲等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张某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甲、王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仇某飞、沈某顺、李乙等人在未经汉酱、茅台迎宾酒、茅台王子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租赁仓库包装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仇某飞、沈某顺、李乙分别获利5800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飞、沈某顺、李乙、仇某波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4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0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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