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法律时评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制售“高仿”名牌酒 非法牟利终获刑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8名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李甲瞄准高端白酒市场“商机”,在未取得茅台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包装生产假冒茅台酒并出售给被告人王乙等人,销售金额26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尧未经茅台、五粮液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包装材料包装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万余元。被告人王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酒的包装材料及酒产品,仍从他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6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被告人王乙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仍从被告人李甲等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张某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甲、王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仇某飞、沈某顺、李乙等人在未经汉酱、茅台迎宾酒、茅台王子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租赁仓库包装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仇某飞、沈某顺、李乙分别获利5800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飞、沈某顺、李乙、仇某波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4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071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本网招聘 |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985号-19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