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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吴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24-11-13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吴旭,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1)苏10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旭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吴旭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应病例、证明材料。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反馈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史法官、姜书记员

  联系电话:0514-82923510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30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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