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法院)罪犯李晓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24-10-09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1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晓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人:殷衍鹏,0511-85319532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36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2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