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叶进营假释一案公示
时间:2024-09-28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叶进营,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福建省平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902144515,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医院服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2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进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叶进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11月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平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叶进营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进营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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