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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申13127号

时间:2024-09-13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申13127号

  余健、宋建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何军与被申请人余健、王子轩、宋建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申13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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