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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法院)罪犯何香芹暂予监外执行案公示

时间:2024-09-13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何香芹,女,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23年1月1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后罪犯何香芹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何香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罪犯何香芹暂予监外执行剩余刑期五个月二十一天。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联系电话:0527-82963008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18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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