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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于洪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时间:2024-09-13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于洪波,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1219275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七州岛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5幢201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3月2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赌博:于2005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罚款三千元;于2006年10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07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犯罪,于2023年2月21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偷越国境罪判处罪犯于洪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于洪波以本人患有心脏病等病症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罪犯于洪波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于洪波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医学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于洪波系先天性主动脉瓣畸形(二叶瓣),主动脉瘤,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高脂血症,需手术治疗,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但罪犯既往拒绝规范治疗,需予以重点关注。

  经查,罪犯于洪波确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人员,经征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于洪波暂予监外执行,并督促其接受规范治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苏州市姑苏区。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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