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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刘兵减刑一案

时间:2024-09-06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兵,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043042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苏07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十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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