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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观澜|对谎称认识交警并伪造与交警的聊天记录行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5-11-1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该案例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非典型冒充行为——谎称认识交警并伪造聊天记录实施诈骗的情形,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剖析与定性辨析,具有显著的典型性与前沿性。该案例入选《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4辑 第1665号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被害人向某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后向某电话告诉柳州市某公司员工李某,其因处理交通违章无法在约定时间到达该公司办理业务。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陈某杰听到后想利用此事骗钱,便偷拍了向某的电话号码。12月3日早上,向某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章,得知自己将被行政拘留并罚款1500元。陈某杰添加向某的微信谎称其认识交警队的领导,可以找关系帮处理交通违章,需要3000元。为进一步骗取向某的信任,陈某杰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的备注修改为“交警队队长 张队”,通过用两个微信号互发消息的方式,伪造其与交警沟通处理交通违章处罚的聊天记录并截图发给向某,向某看后信以为真便同意支付钱款,陈某杰于是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名称修改为“柳北交警大队”,从网上检索下载“柳北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穿着警服的头像替换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头像,生成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截图后发给向某,让向某扫码支付1500元,并将剩下的1500元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向某按照陈某杰的要求在交警大队门口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共计3000元给陈某杰。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招摇撞骗罪,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案件定性争议较大为由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准许检察院撤回对陈某杰的起诉。

  裁判要旨

  对于谎称认识交警并伪造与交警的聊天记录行骗的行为定性应结合客观行为、行为主体、主观故意以及侵犯的法益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行骗过程中有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一概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人客观上未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直接接触,进行一定社会活动,主观上仅有骗钱的故意,且侵犯的法益主要为财产利益,则其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而应定性为诈骗行为。

  法官后语

  谎称认识交警骗取财物是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还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扮演了交警的角色,通过两个微信号互相发消息的方式伪造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因此对该行为应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现有法律条文中,招摇撞骗罪并未规定具体的入罪门槛,因此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应结合案情以及回归到立法本意剖析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杰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属于诈骗行为,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陈某杰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的定义并未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但根据刑法的立法释义,“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表露身份进行社会活动、招摇过市,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非法利益。本案中,陈某杰添加被害人向某的微信后从头到尾均自称认识交警队的领导,有关系帮处理交通违章,是中间人身份而非交警。第二,从行为主体看,对骗取被害人钱款起关键作用的是被告人陈某杰的中间人身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陈某杰以中间人身份要求被害人向某转账1500元时,向某表示想直接添加“张队”的微信,陈某杰明确答复“你觉得人家会加你微信吗 是帮你背地里走关系的,人家只认我”。可见,对骗取钱款起主要作用的是陈某杰的中间人身份,有关系且能协调关系、承诺帮处理违章,而非其虚构的“张队”身份,向某没有办法直接联系到“张队”,也不能绕开中间人直接联系“张队”达成处理违章的目的。第三,从主观故意看,被告人陈某杰只是想骗取钱款,并不是想要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所附加的人民群众对其管理职权的信赖。第四,从法益看,本案侵犯的主要是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秩序,现有法律条文虽未明确规定该罪名的入罪情节门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招摇撞骗行为构成犯罪对破坏公共秩序有一定的程度要求。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杰扮演的“张队”没有直接与被害人接触,也没有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仅仅是将更换了头像及名称的二维码在微信上通过中间人的传递定点发送给被害人,产生的影响极为有限,难以评价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本案中,陈某杰为了骗取钱款,谎称认识交警队的领导,虚构其有关系帮消除交通违章的处罚,并以此为目的,伪造与交警的聊天记录等,骗取向某的信任并向其转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根据诈骗罪的广西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诈骗数额较大,本案诈骗数额为3000元,未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法院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5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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