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企图逃避责任
时间:2025-11-1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拒做亲子鉴定企图逃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父子关系,判付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有发生。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否认亲子关系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为亲子关系,并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铭于2010年4月出生,自出生起一直由母亲阿琳独自抚养。随着小铭逐渐长大,生活、教育以及医疗等各项开支不断增加。2024年4月,小铭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需要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进行治疗与照顾,阿琳独自承担压力巨大。
阿琳称,她与小铭的生父阿泽于2009年相识后建立同居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开。多年来,阿泽从未主动履行抚养义务,阿琳多次向其催要抚养费,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阿琳以小铭的名义,将阿泽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阿泽支付2010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14万余元;并自2025年1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铭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
阿泽辩称,小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且他曾支付过小铭的读书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抚养责任,同时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举证。阿琳向法院提交了小铭的出生证明、医院诊断报告、与阿泽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小铭与阿泽的亲子关系以及小铭的实际生活、医疗需求。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阿琳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小铭与阿泽存在亲子关系,阿泽虽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小铭系阿泽的亲生儿子。
关于抚养费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小铭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患有抑郁状态需要额外医疗和照顾,以及阿泽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对小铭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2010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欠付抚养费,酌定按每月500元标准计算,共计177个月,扣除阿泽已支付的1.7万元,阿泽还需支付7.15万元。对于2025年1月以后至小铭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酌定每月支付8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阿泽向小铭支付2010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7.15万元;自2025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小铭抚养费800元,直至小铭年满18周岁止;驳回小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阿泽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的子女的抚养费。在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初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对方主张的,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依法认定亲子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这种义务不会因父母是否结婚、是否共同生活而免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抚养费能够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
父母应充分认识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应当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定责任。当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的权益,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借助法律的力量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5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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