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0元“做法事” 能挽回前男友?
时间:2025-11-1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一名女子为挽回与前男友的感情,轻信网络“道士”能通过“做法事”化解情感危机,付费后未见效果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该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被告应返还服务费。
2024年10月,感情受挫的李某通过网络结识自称“道士”的唐某。唐某声称可以通过“做法事”的方式,帮助李某解决情感问题,挽回前男友。李某信以为真,按照唐某要求,先后两次支付“做法事”的服务费共计3300元。唐某承诺:若“法事”不成功,每次仅收取245元“贡品”钱。
事后,李某发现“法事”并未产生效果,要求唐某退款。唐某仅返还75元。今年6月,李某向平桂区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返还服务费2735元。
平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唐某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以“做法事”的形式挽回感情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约定,涉及封建迷信活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无效。结合李某的诉请,唐某根据无效约定取得的2735元服务费依法应当返还。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做法事”等形式提供所谓的情感服务,不仅违背科学精神,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如遇情感问题,应通过积极沟通、心理咨询等合法正当途径解决,切勿盲目相信封建迷信,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与精神双重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5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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