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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无争事”,再解“争议结”

时间:2025-11-14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原本以为要等所有争议都理清才能有结果,没想到法院这么灵活,先把没有争议的部分明确下来了。” 某机电工程部负责人激动地说道。近日,邳州法院通过先行处理无争议部分事实的调解思路,成功化解一起涉及五份合同的工程款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破解了案件僵局。

  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先后与原告某机电工程部签订五份《工程分包合同》,将某电子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纯水工艺安装等多项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然而,被告却迟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邳州法院,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查阅证据,在仔细核对五份合同的条款内容、工程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

  沟通中,原告方负责人拿出厚厚的工程日志和验收材料,激动地表示:“我们每一步施工都有记录,验收报告上还有被告负责人的签字,前四份合同的款项早就该结了,就因为第五份合同的价格有争议,他们就把所有钱都拖着。”而被告则表示,第五份合同涉及的工程存在“价格虚高”问题,需要重新核算,在争议解决前,无法支付款项。

  了解到双方的核心矛盾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等待所有争议一并审理完毕再作出裁判,可能会因为审理周期长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影响其企业正常运营。

  “解决纠纷不能只盯着‘争议点’,还要看到‘共识点’。前四份合同的履行和价款没有争议,这就是我们化解矛盾的突破口!”基于这一思路,承办法官制定了“先易后难、分段化解”的调解方案。他首先组织双方召开证据交换会,将前四份合同的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付款明细等证据逐一出示,让双方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书面确认。随后,他分别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无争议部分的款项不应因其他争议而拖延支付。

  在与被告沟通时,承办法官指出:“先行支付无争议款项,既能缓解原告的资金压力,也能体现贵公司的履约诚意,避免因拖延付款产生更多的违约金和诉讼成本。至于第五份合同的争议,我们可以后续通过协商、鉴定等方式妥善解决,不会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与原告沟通时,法官则建议:“适当给予被告一定的付款期限,既能减少双方的矛盾对立,也能更快实现无争议部分的债权,避免陷入‘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经过调解沟通,法官的耐心劝导和专业分析逐渐打消了双方的顾虑。原告表示愿意接受分期支付的方式,被告也同意先行支付前四份合同的工程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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