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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入位”,城市文明“归位”!深圳龙华“执”播正在严查

时间:2024-11-13 文章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龙华“执”播》2024年第十八期开播。本期直播聚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执法,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强化经营者管理责任,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品质、保障市容秩序。

  

  当天下午,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执法人员一行来到龙华大道,对附近人行道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情况进行巡查。

  “共享单车”需按规投放停放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也存在车辆过度投放、停放不符合规定和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等车辆清理不及时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正常通行,形成公共安全隐患。据品牌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考虑路面和市容环境等因素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要投放在交通枢纽、商业区和居民区周边区域,以便满足市民的用车需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目前,根据中标公告,在深圳市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仅有美团、青桔、哈啰三种品牌的自行车,而且每辆自行车投放前均需要到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投放数量也是有严格控制的。

  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如果经营者有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执法人员说。

  规范停放需符合“三条原则”

  “规范停放需要符合三条原则,即不能存在安全隐患、不能阻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能影响整体市容秩序。”执法人员继续解释,具体来说就是不能停放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绿地、人行天桥、隧道等禁止停放区;不能停放在限制停放区,需要整体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以我们现在看到的道路路侧带为例,这是限制停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均需要整齐停放在白色的停车线内。”

  

  当天,执法人员发现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公共绿地中,属于不规范停放的情形,立即责令经营方现场处置,将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在白色停车线内,并现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人员表示,后续他们也将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能够自觉停放在划线区域内,共同保障市容环境秩序,同时欢迎各位市民主动参与积极监督,拓宽执法监督渠道。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452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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